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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
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高考政策     更新时间:2025-05-15 浏览量:6 次

  为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高考报名

  (一)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对口招生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志愿设置、志愿填报、录取原则和办法、保送、免试等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规定》执行。

  (三)原“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考生报名条件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报考对象为具有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户籍和“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2025年毕业生。其中,“民族语言授课为主”藏文考生为甘孜州、阿坝州2025年用藏语授课的高中毕业生;“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彝文考生为凉山州2025年用彝语授课的高中毕业生。

  (四)原“加授少数民族语文”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加授民族语文”)考生报名条件

  “加授民族语文”的藏文专业只招收具有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平武县、北川县、石棉县、汉源县、宝兴县户籍的藏族考生;“加授民族语文”的彝文专业只招收具有凉山州、甘孜州、攀枝花市、乐山市和雅安市户籍的彝族考生。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中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五)报名办法

  我省高考报名办法和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4〕42号)执行。

  二、考生档案

  (一)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各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一)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原省卫计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省招考委、原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军士、公安院校招生的体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相应的检查。

  (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并上报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4月30日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五)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七)5月底起,考生可登录本市(州)指定平台,查询本人体检信息,在填报志愿时注意回避受限专业。

  五、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科目

  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3门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外语科目考试由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组成;“1+2”为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考)科目,“1”为首选科目,考生从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2”为再选科目,考生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按有关要求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应参加外语口试。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科目按教育部规定时间组织考试,选择考科目与全国统考科目考试同期安排。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和“加授民族语文”的考生除参加全国统考科目和选择考科目考试外还须分别参加本类别的民族语文(藏语文/彝语文)科目考试,考试时间分别安排在6月10日的9:00—11:30、9:00—11:00。

  外语口试工作安排在6月10日、6月11日,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进行。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报名。

  (三)考试成绩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考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考科目每门满分150分、选择考科目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科目不公布原始成绩,以等级转换赋分后的等级分呈现,并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和“加授民族语文”的民族语文(藏语文/彝语文)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民族语言授课为主”考生报考该类别招生专业和兼报省属普通高校普通类(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中的语文成绩,按“统考语文50%+藏语文/彝语文50%”计算;兼报部委属或外省属普通高校普通类(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语文成绩为统考语文成绩,不包含折算的民族语文成绩。“加授民族语文”考生报考该类别招生专业的,语文科目成绩按“统考语文50%+藏语文/彝语文50%”计算;报考普通高校普通类(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语文成绩为统考语文成绩,不包含折算的民族语文成绩。

  外语口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按有关规定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附加照顾分后投档。

  (四)考试要求

  1.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委批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过程中依据评分参考(指南)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普通高校招生省级统一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普通高校招生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普通高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普通高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涉及命题、制卷、评卷工作的相关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严格保管、使用涉密材料,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4.所有考生都应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省教育考试院在高考前公布的《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考试期间应服从考点管理。

  5.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报考公安院校(含公安院校的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参加由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检;报考消防救援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检,由省森林消防总队组织的心理测试和面试。体检、政考、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安排、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报考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6.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五)评卷

  1.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组织,全部实行网上评卷。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高校、中学和有关单位有义务选派评卷教师。有关学校和单位要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统一部署,服从安排、狠抓落实,扎实做好高考评卷各项工作。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指南),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2.考生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成绩单。考生还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教育厅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

  考试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成绩复核。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应于6月27日12:00前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登记。成绩复核结果由招生考试机构通知考生本人。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必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省内地方属高校的招生章程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并报教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在川招生高校应按有关要求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下载学校招生章程,并将其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汇编后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省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教育厅核定。

  七、计划编制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招生计划按照首选物理、历史科目组合分别编制;艺术类和体育类招生计划统一按艺术类或体育类编制,不分首选物理、历史科目组合。

  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要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及要求,以“院校+专业组”(即院校专业组)模式编制招生计划。高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一个或多个专业(类)(以下统称专业)。同一高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可以设在一个院校专业组内,也可以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内。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必须相同。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的计划属性、生源范围、考生资格、投档要求等应保持一致。

  八、批次及志愿设置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为本科、高职(专科)两个阶段,按类别分批次进行,采用院校专业组方式设置志愿,分为顺序志愿、平行志愿两种模式。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和选考科目要求设置院校专业组,作为志愿填报的基本单位。一个院校专业组即为一个独立的志愿。

  (一)普通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普通类共设置4个批次,包括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按顺序依次录取。

  强基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开始前投档录取。

  1.本科提前批次

  本科提前批次分为A段和B段。

  本科提前批次A段含飞行技术、军事类、公安类、司法类、航海类、消防救援、高校综合评价等本科招生高校(专业),实行顺序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第一志愿和2个平行的院校专业组第二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提前批次国家专项计划安排在强基计划录取后、本科提前批次A段投档前投档录取,设置2个平行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提前批次B段含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乡村振兴计划、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部分院校小语种专业、本科提前批次少数民族预科、参加我省统一录取的香港高校等本科招生高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的第一轮志愿限实施区域内本县(市、区)合格考生填报。

  本科提前批次高校专项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A段录取后、B段投档前投档录取,实行顺序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2.本科批次

  本科批次分为A段、B段,招生高校(专业)为本科提前批次录取以外的本科高校(专业)。

  本科批次A段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均实行平行志愿,依次投档录取,分别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批次B段为本科提前批次及本科批次A段以外的本科招生高校(专业)(包括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民族班、定向招生、纳入普通类招生的艺术类专业等),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批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安排在本科批次A段录取后、B段投档前依次投档录取,均实行顺序志愿。高校专项计划设置2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高水平运动队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上述本科高校(专业)招生结束后,安排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一并投档录取,实行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的第一轮志愿限实施区域内本市(州)合格考生填报。

  3.高职(专科)提前批次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含定向培养军士、公安类、司法类、航海类等经批准可纳入提前批次录取的高职(专科)招生高校(专业),实行顺序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第一志愿和2个平行的院校专业组第二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4.高职(专科)批次

  高职(专科)批次为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以外的其他高职(专科)招生高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二)艺术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艺术类共设置3个批次,包括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按顺序依次录取。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含经批准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戏曲类省际联考本科专业,实行顺序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2.艺术类本科批次为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3.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为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艺术类考生可兼报普通类高校(专业)。其中,填报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不得兼报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提前批A段的普通类高校(专业)。

  (三)体育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体育类共设置2个批次,包括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按顺序依次录取。

  1.体育类本科批次为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体育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2.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为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体育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体育类考生可兼报各批次普通类高校(专业)。

  (四)“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和“加授民族语文”批次及志愿设置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含预科)投档安排在本科批次B段投档后,高职(专科)批次投档安排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投档后。本科批次(含预科)实行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加授民族语文”本科批次安排在“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含预科)录取后、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投档前投档,高职(专科)批次安排在“民族语言授课为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后投档。本科、高职(专科)均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6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九、志愿填报

  (一)志愿填报时间

  普通类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通知高考文化成绩之后进行,其中,本科提前批次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提前批次A段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8日17:00,其余本科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1日17:00,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5日17:00。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和“加授民族语文”本科(含预科)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1日17:00,专科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5日17:00。

  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通知高考文化成绩且公布各类别、各批次招生文化、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后进行,其中,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8日17:00,艺术体育类其余各类别、各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1日17:00。

  (二)志愿填报办法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的志愿填报系统完成填报。填报截止时间后,考生所填志愿一律不得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志愿填报的,视为自愿放弃。考生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网登录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因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所填高校招生计划类别及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普通类按物理科目组合编制的招生专业,仅限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填报;按历史科目组合编制的招生专业,仅限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填报。艺术类和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分首选物理、历史科目组合,统一按艺术类或体育类编制,考生应按照高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填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还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填报军事类、公安类院校(专业)等志愿的考生需参加相应的政治考核(考察)、面试、军检(体检)、体能测评等,经相关部门确认合格后才具备投档资格;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乡村振兴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预科、民族班、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等志愿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报考资格;填报高校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等志愿的考生须经过相应测试选拔和资格公示。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省统一编制的软件打印《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

  十、划线办法

  (一)普通类划线

  按照首选物理、历史科目组合,结合计划、生源、成绩等因素,分别划定物理类、历史类的本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按照首选物理、历史科目组合,分别划定物理类、历史类的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军队院校军事类专业等招生类型。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飞行技术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艺术类划线

  根据艺术类各类别计划、生源情况,结合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划定艺术类各类别本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经批准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戏曲类省际联考本科专业分数线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育类划线

  根据体育类计划、生源情况,结合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划定体育类本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和“加授民族语文”划线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按照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相应本科、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分藏文类、彝文类分别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加授民族语文”本科、高职(专科)投档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照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相应本科、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分藏文类、彝文类分别划定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投档标准和投档资格分数线。

  十一、招生录取

  (一)录取组织管理

  1.我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2.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

  3.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5.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当前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前序志愿的已投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6.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7.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8.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9.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10.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实施综合考核的试点高校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和高职单招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生成考生电子录取名册,作为考生正式录取依据。录取结束后,高校通过“四川省普通高考录取电子名册管理系统”下载考生电子录取名册。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11.其他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2.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2所单招高校应于7月4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2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澳门6所招生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3.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14.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

  (二)投档录取顺序

  按照强基计划、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提前批次国家专项计划、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A段、本科提前批次高校专项计划、艺术体育类本科批次、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B段、本科批次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普通类本科批次B段、“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含预科)、“加授民族语文”本科批次、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和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艺术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民族语言授课为主”高职(专科)批次、“加授民族语文”高职(专科)批次的顺序依次进行。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办法根据录取实际情况另文通知。经征集志愿后,若仍有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确需降分的,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

  (三)投档录取办法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按照首选物理、历史科目组合,分别投档录取;艺术类、体育类不区分首选物理、历史科目组合,分别投档录取。

  1.顺序志愿投档办法

  普通类顺序志愿按照“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高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经批准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戏曲类省际联考本科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相关要求,且校考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将考生信息提供给高校,高校依据有关要求、规定录取。

  2.平行志愿投档办法

  普通类平行志愿按照“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首选科目物理类、历史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院校专业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

  艺术类平行志愿按照“多类兼报,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考生可同时填报多所高校的同类专业、多所高校的多类专业或同一高校的同类专业、同一高校的多类专业。投档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高考文化成绩(含录取照顾政策加分)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同批次、同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根据考生的成绩位次和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对所有考生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完成后,再将考生档案正式投档到相应的院校专业组,供学校审录。

  体育类平行志愿按照“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其检索、投档办法与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办法相同。

  高校根据生源和计划情况,在正式投档前,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执行计划数,并完成计划调整。省教育考试院按照高校执行计划数1:1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3.平行志愿位次排序规则

  (1)普通类

  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录取照顾政策加分)排序确定位次。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录取照顾政策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艺术类

  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录取照顾政策加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录取照顾政策加分),若还相同,再按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3)体育类

  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体育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录取照顾政策加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根据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比较高考文化成绩(含录取照顾政策加分),若还相同,则按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

  4.军队院校军事类专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有特殊投档要求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5.按照教育部规定,往年被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以上三类专项计划录取资格。

  6.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志愿投档录取。

  7.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加授民族语文”各类别各层次招生计划、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本科提前批次、专科提前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设置顺序志愿的除外)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均为100%。

  8.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投档时,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方式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对象为填报过定向医学生志愿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首次征集志愿限本市(州)合格考生填报本市(州)计划;第二次征集志愿起,全省合格考生均可填报。

  每轮志愿投档过程中,线上生源不足时,均可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降分投档。

  9.国家优师专项计划投档时,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

  10.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投档时,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实施区域内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11.乡村振兴计划投档时,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88个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每轮投档过程中,原45个深度贫困县的定向计划生源不足时,对原45个深度贫困县的合格生源可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降分投档。

  12.“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和“加授民族语文”相关专业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考生兼报普通类(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按我省相关政策和办法执行,考生应享受的录取照顾政策加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13.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投档时,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每轮投档过程中,生源不足时,可在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降分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实施区域内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

  14.“铁路就业帮扶”专项计划限阿坝州和甘孜州的合格考生报考,且仅能报考户籍所在州的定向岗位招生计划。考生须高中阶段在阿坝州或甘孜州具有连续3年以上农村户籍,2003年8月31日后出生,身体条件符合四川铁道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相关要求。“铁路就业帮扶”专项计划录取安排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进行。投档时,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四川铁道职业学院投档。四川铁道职业学院依据招生章程择优录取。若相关岗位未完成计划,不再征集志愿。

  15.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即相关文件规定的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对考生的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高校相关专业在我省录取分数线下20分的考生,可录取至对应的普通专业;其余考生限定录取至体育学类专业。高校应在我省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前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16.艺术体育类招生高校可在招生章程中提出高于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专业考试成绩要求或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作为投档条件,同时须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招生专业计划中注明。因招生专业计划备注与招生章程要求不一致引发的问题由高校负责妥善处理。

  17.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定向培养军士等招生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招收空军、海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海军招飞办、民航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保送生、少年班招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消防单独招生、核类专业单独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港澳高校单独招生等部分特殊类型招生按照相关规定单独录取。

  (四)录取照顾政策

  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按规定经资格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具备录取照顾资格。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1.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按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规定,上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报考普通高校的,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调档分数线的,向高校投档,供高校审录。

  (5)符合民族地区加分“三统一”条件要求(高中阶段在实施区域内具有连续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其中实际就读必须在学籍所在中学,下同)的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调档分数线的,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投档时,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省属高校投档时,少数民族考生报考2024年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专业加25分、其他专业加50分,汉族考生报考2024年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专业加10分、其他专业加25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考生,省属高校投档时,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汉族考生加5分。

  2.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第(1)至(4)条所列条件的考生,其高考文化成绩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2)符合民族地区加分“三统一”条件要求的下列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投档时,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省属高校投档时,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汉族考生加20分。

  攀枝花东区、西区的考生,省属高校投档时,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汉族考生加5分。

  十二、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录取标准为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不得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民函〔2020〕1号,以下简称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后,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5.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班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非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专科毕业后自主就业升学,鼓励回生源所在地或民族地区工作。

  (三)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

  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考生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即户籍2022年8月31日以前已在当地),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该校在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非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专科毕业后自主就业升学,鼓励回生源所在地或民族地区工作。

  2.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原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战略支援部队政治工作部规定,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招收我省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考生,其降分标准为可在我省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降低90分。

  3.“民族语言授课为主”预科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相应民族语言类别的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若有关高校未在“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招生,录取标准则不低于“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相应民族语言类别控制分数线以下80分。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军人子女考生。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我省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60分。

  5.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十三、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下达的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和海军招飞、军事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分别在7月15日、7月30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五)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协助做好工作。

  (六)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高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或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五、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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